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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服務
        當前位置:陜西眾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個人服務 → 在職手續 內容
        陜西省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來陜西創業、工作、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引進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百人計劃”圍繞我省發展戰略目標,從2009年開始,用5-10年時間引進并重點支持200名高層次人才來陜西創新創業。
           第三條  實施“百人計劃”的基本原則:(一) 突出重點。圍繞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急需開展人才引進工作,重點引進一批國際知名、國內一流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二)使用為本。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創新體制機制,搭建事業平臺,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的作用。(三)特事特辦。針對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不同特點,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別優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設崗”、“一人一策”。(四)統籌兼顧。堅持面向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引進人才,既重視引進人才的服務工作,也重視做好現有人才的服務工作。

        第二章  引才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高層次人才,是指經認定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真才實學,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國(境)外引進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國內引進人才不少于9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或國內重點高校、科研單位擔任相當于教授職務,近5年在國際核心刊物上發表過高水平學術論文,獲得國際、國內重要科技獎勵,掌握重要實驗方法或科學工程建設關鍵技術的專家、學者;(二)在國際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產品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具有豐富的金融管理、資本運作和項目規劃管理經驗,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良好經營業績的管理人才;(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承擔過相關領域的重大項目,具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或在相關產業領域能夠解決關鍵技術或工藝性難題,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能進行產業化生產,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省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的30%以上,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章  事業平臺與生活待遇

           
           第五條 進入“百人計劃”的引進人才作為特聘專家,為其提供相應的事業平臺與工作條件:(一)可擔任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金融機構中級以上的領導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二)可推薦擔任國家重大專項、863、973、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負責人;可擔任省重大專項負責人。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和用人單位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實施重大專項任務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支配權等方面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提供保障。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研究內容或技術路線進行調整;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采取協議工資制。(三)可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資金、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用于在本省開展科學研究或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辦理。必要時,有關部門應以特別項目形式給予支持。(四)用人單位應結合引進人才的具體情況,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新型科研管理體制和人才工作機制,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提供保障。為引進人才提供必需的辦公和實驗用房、科研儀器設備和科研啟動經費,在團隊建設、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第六條 進入“百人計劃”的引進人才作為特聘專家,享受為其提供相應的生活待遇:(一)引進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在省外國專家局為其辦理《外國專家證》后,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其外國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關簽證/居留許可手續。符合規定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引進的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國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5日內,為其辦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二)引進的具有中國國籍(國內)的高層次人才,不受出國、來陜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可選擇在省內任一城市落戶。公安機關要簡化程序,予以優先辦理。對于愿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公安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有關規定優先辦理。(三)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參加國內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繳費年限以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參保繳費辦法、在國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等,與中國公民有相同權利。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四)引進人才單獨來陜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為其租用10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來陜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為其租用15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五)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六)引進人才的配偶一同來陜并愿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協調安置。(七)引進人才的報酬和待遇,應與其能力、貢獻掛鉤,并隨其貢獻大小調整。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薪酬,由用人單位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慮應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協商確定合理薪酬。引進國內高層次人才的薪酬,由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協商確定。(八)引進人才的子女可選擇省內公辦學校,或選擇國際學校就讀的,由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優先辦理入、轉學手續,合理收取費用。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其外國籍子女報考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優先錄取。(九)進入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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